中新网北京7月28日电 (陈杭)《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
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北京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30个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条例(草案)》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司法鉴定制度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对于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北京市共有司法鉴定机构130个,司法鉴定人1842人,年均办理业务约8万余件,其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63家,司法鉴定人932人,年均办理业务约7.5万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和业务量不断增加,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登记管理规定不够具体,不利于执行和监督;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限上下一般粗,不科学;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协调机制不健全,投诉处理不规范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北京市地方立法进一步厘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
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
《条例(草案)》共6章40条,分为总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草案)》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明确市区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司法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重大问题,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初审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
同时,《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行为规范,细化完善司法鉴定委托、中止鉴定、重新鉴定等重点程序。
《条例(草案)》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
此外,《条例(草案)》还加强了对司法鉴定的行政监管力度,要求建立健全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机制,确立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同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业情况进行评估。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
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表示,《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对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作了规定,包括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团体标准或者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种类,可以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影响司法裁判。司法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的原则,实践中“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多数”的标准不能准确认定;团体标准作为级别较低的标准,更适宜以选择性指引的方式进行规范。
陈永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团体标准。(完)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