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卫生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日前颁布《濮阳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2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我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还明确了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带头遵守控制吸烟规定,履行控制吸烟义务。
《规定》详细列举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场馆、旅游景点、服务业大厅、商场(超市)、电梯、机关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宾馆(饭店)等11类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规定》明确,公共场所非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点,同时对设置室外吸烟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外,《规定》还对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公共场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各级爱卫办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控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