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因疫情变更运输路线是否违法?中国最高法发文明确
中新社北京6月16日电 (朱晨曦 张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有人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需要及时确诊或者采取隔离措施,承运人变更运输路线,将患者就近送到医院诊疗。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明确,只要承运人将这一情况及时通知了托运人,承运人就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运输路线属于合理绕行。
最高法16日在北京举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新闻发布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王淑梅在会上有此表述。
《指导意见三》共19条,是在最高法前期发布的系列指导意见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需要,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合同、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对运输合同的影响很大,王淑梅表示,制定《指导意见三》就是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妥当平衡,以期实现公平正义。比如,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运人迟延装卸货物,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事实上属于迟延交付。但只要承运人及时履行了通知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可免除迟延交付的相应责任。
在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目前疫情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在于船企无法及时复工导致船舶建造的延迟。王淑梅表示,国际上主要的标准造船合同,大多对“可允许的延迟”进行了规定。按照这些标准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的船舶延期交付,应属于可允许的延迟。但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变更合同履约期限的诉请,酌情予以支持。
《指导意见三》对受疫情影响最为明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提出了具体意见,澄清了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对托运人在疫情期间遭遇到准备好的货物被禁止进出口、陆路运输受阻无法及时出运、已经订好的航次被变更取消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完) 【编辑:白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