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海振 济南报道
近日,江苏南通初三男生被同学及校外人员殴打致死一事引发网友关注。6月12日,被打男生母亲葛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儿子今年15岁,是南通小海中学学生,其在试图制止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时“引火上身”,被同学范某伙同蔡某殴打致死。
“凶手范某原本是要去打初一的小男生,我儿子知情后出于善心制止这一事情。而后,被范某和蔡某报复。”葛女士说,打人者范某是儿子的同学,蔡某为社会人士,孩子被打后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后不治身亡。
“儿子今年15岁,在南通小海中学初三就读,挺阳光的,经常和同学出去玩。”葛女士说,“儿子特别孝顺,经常给父母捶背、揉肩、洗头。儿子喜欢理发,曾说长大后想开理发店和美容店,给我做美容。”
5月8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5月7日18时许,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报在小海辖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经查,系范某(男,14岁)因与盛某(男,15岁)有矛盾,后伙同蔡某(男,19岁)对盛某进行殴打。
6月10日晚上,江苏南通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6月10日,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蔡某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范某、蔡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葛女士说,经当地警方协调,学校出于人道主义赔偿约三万元,但打人一方学生家人一直未露面。目前,葛女士和家人已经聘请了律师,希望能严惩凶手。
记者注意到,关于什么是校园欺凌,南通市小海中学学生处主任杨宇红召开《校园欺凌》主题广播会时曾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人,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
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各方如何担责?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王希蕙分析说,在民事责任方面,欺凌者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欺凌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财产损失应当由监护人承担。在刑事责任方面,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如果学校存在过错或者教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受欺凌者应当进行赔偿。教育监管部门应当进行处罚。
王希蕙律师说,本案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致人死亡属加重量刑情节。蔡某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范某已满14周岁,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