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要见官,官不来员来见”。现实中,不少政府机关“一把手”在面对“民告官”案时,能躲则躲,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行政首长“零出庭”的尴尬局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政府印发《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国内首次明确8类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由正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据介绍,2015年以来,金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均达60%左右,位列上海前列。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除对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精细管理、确保不留死角外,更是首次重点对各单位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出庭次数等提出明确要求。
“经区政府行政复议、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出庭的共同被告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实施细则》具体列举了必须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8种情形。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于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及时向法庭说明具体情况、及时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及时化解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诉讼义务的质疑,不能用“开会、出差”等宽泛理由笼统概括。
“出一次庭比上十次法制课更有效果。”近日,金山区某部门“一把手”刚刚参加完一起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政府要有底气和信心应对“民告官”诉讼,“一把手”出庭,不是简单地搭花架、作摆设,而是行政行为的“回炉再造”,更是法治教育的“触角延伸”,也有利于更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告官要见官、出庭要出彩,这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更是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金山区司法局局长陆才华说,“我们规定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席,副职负责人必须充分发挥‘角色优势’,全程参与了解案情、参与讨论、衡量利弊、出庭应诉等,推动实现行政应诉工作出庭、出声和出彩。即使二者均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也要求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全程参与行政应诉工作,配合承办部门就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沟通、研究、讨论,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给予指导。”
据介绍,早在2009年,当地就制定实施了《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建立了一套符合金山实际的行政诉讼答辩和出庭应诉机制;2014年,又推出了《金山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出庭应诉范围、规范复议应诉流程;2015年,结合行政诉讼法修订内容,再次制定实施了《金山区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若干规定》,构建了新时代、新形势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全新工作机制。
“我们始终坚持紧抓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系统化、制度化地推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近年来我们已全面推行区级机关、街镇(工业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区委常委会会议专题述法工作。今后将持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展现新作为、实现新跨越。”陆才华说。
记者 余东明
实习生 张海燕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