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3日指出,对于前一段时间的郭某思服刑期间减刑的违法违规问题,5月9日,北京市联合调查组作出了通报: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法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北京市监察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最高检3日举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会上有记者问:日前,北京市通报了致人死亡的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减刑案件违法违规情况。请问,目前我国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今后检察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
侯亚辉表示,对于前一段时间的郭某思服刑期间减刑的违法违规问题,5月9日,北京市联合调查组作出了通报:调查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法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北京市监察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郭某思在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家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同时,北京市检察院也进行了通报,对照郭某思减刑案件调查组发现的相关问题,将深入开展自查,切实检查纠正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对发现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侯亚辉介绍,近年来,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同时,我们认为在刑罚执行活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一是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制度还有不正确的认识。减刑、假释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把减刑、假释制度作为稳定服刑罪犯思想情绪、督促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改造的一种手段等执法司法观念。
二是司法实践中一些刑罚变更执行评判标准不明确,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如“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具体认定问题、财产刑履行能力认定标准问题等。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标准,不同地区对同类或相似案件处理结果不是很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是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标准要进一步总结、完善,以突出重点。实践中,计分考核标准等主要是以罪犯劳动表现为重点,较难准确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况。
此外,检察机关在“减假暂”法律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比如,对罪犯计分考核活动的监督有待深入。再如,“减假暂”监督纠正标准、统计口径等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又如,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的质量重视不够,制发的检察建议数量虽多但对整改情况督促落实不够等等。另外,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还不够。
侯亚辉表示,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刻汲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抓重点,继续做好重点罪犯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重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点罪犯以及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
二是提实效,深入推进“减假暂”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减假暂”监督办案模块,尽快实现与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的有效衔接。加快推广“减假暂”监督智能化软件应用,以信息化为驱动提升“减假暂”监督工作质效。
三是增刚性,注重检察建议的质量和落实。注重对“减假暂”监督中一类问题的总结分析,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精准度,提升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
四是重自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升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注重刀刃向内,对监管场所发生重大问题检察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严肃依法问责。 【编辑:刘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