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罪犯借怀孕逃避入监服刑的漏洞
□ 吴运广 史洪举
据《法制日报》4月19日报道,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由于李某在怀孕期间,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李某实施社区矫正。但李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不断怀孕、哺乳,法院连续6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近日,李某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法院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体现出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与司法文明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
但现实中,却有罪犯以不断怀孕等方法谋取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处罚。如新疆女子曾某因贪污罪被判无期徒刑,为逃避坐牢,在近10年里14次怀孕;安徽一女毒贩被判9年有期徒刑后,3年来怀孕5次。该现象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并引发公众对司法公信的合理怀疑,因而,势必加以重视并堵上漏洞。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是,看守所条例却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押。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裁量权。导致人民法院即便对恶意怀孕者不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的话,也无法收押执行。可以说,这也是犯罪分子通过怀孕手段逃避入狱服刑的一个原因。
犯罪分子利用怀孕逃避入狱服刑的现象,让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落空,且让犯罪分子更加蔑视法律,悖逆了法律人性化设计的初衷。因而,理当重视这一问题并科学施策,补上漏洞,让抗拒改造,践踏法律尊严的投机者难以得逞。
首先,应在适当时机修订看守所条例,使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缝衔接。监狱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那么,看守所条例也不妨顺应刑事诉讼法,取消或限制看守所决定是否收押人犯的权力。看守所作为羁押措施的执行机关,只要公安、检查、法院依法作出拘留、逮捕决定,就应收押。即便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几类人员,只要法院决定予以收押,其就应无条件执行。
其次,可以收紧“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门槛。如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的,生育满6个月之后即应收监。或者规定,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待相关情形消失后,继续收监执行。进而堵住漏洞,打消部分人通过怀孕逃避入监服刑的不当心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