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国内 >

“抖商大会”举办方侵权败诉 抖音获赔200余万

2020-03-27 18:41:50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3月27日讯(记者 李立红) 参加“抖商大会”,月入百万不是梦?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消息,近日,该院对“抖音”诉“抖商大会”主办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抖商大会”举办方败诉,被判赔偿抖音210万元。

640.webp.jpg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

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头条”(图1)“今日头条”(图2)、“抖音”、抖音音符logo(图3)等。大会宣称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抖音总部大咖分享”“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被告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其公众号、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1.png

2.png

3.png

此外,某科技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抖音认为,上述公司的行为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抖音官方具有特殊关系,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抖音的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本案中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部分,法院认为,抖音官方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未经抖音官方明确授权或者许可,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审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部分时,法院认为,抖音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判决,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抖音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抖音50万元;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10万元。

据悉,此案系《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所谓“惩罚性赔偿”,是对恶意侵权人的惩罚,通过对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办案法官认为,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这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侵权人的惩罚,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