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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买官者”才是“行贿受贿一起查”

2019-12-05 16:02:21来源:  字体:大

近日,河南信阳原市公安局局长李长根落马牵出30余位买官者,警方拒绝公开行贿名单被起诉。今年5月,信阳市委宣传部负责人曾称,行贿者有被处分,文件涉密不公开。

30余位买官者受到了信息保护,公众无法得知具体详情。其目的也许是出于队伍稳定的考虑,也许是为了维护某些部门的形象,但是无论如何,终究是有所不妥。因为此案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较大,群众关心度较高,行贿人特别是其中的国家公职人员,其违纪违法行为如果不公开,如何体现“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再则买官者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必将在新位置上收回“投资”,不管是受贿还是贪污,必将污染一处官场风气,就像一个个传染病毒在扩散。所以,切莫“讳疾忌医”,只有让医生把“病灶”探“明”,彻底消毒,才是完全的“医治”。

“贪官落马,行贿者拍屁股走人”的不正常现象,曾经存在过一段时间,似乎只要受贿者受到严惩,就顺了民意、平了民愤,不必再深究那些得利的行贿者。但现在不同了,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在部署今年重点工作时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个“一起查”即是要补齐反腐败工作中对于“打击行贿”的这一短板。回归本案来看,公开行贿的违法乱纪者信息本就应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环,如果其中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以上的,更应当依照刑法不同情况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无论违纪还是违法,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经济利益、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等,都应予以没收、追缴、取消,只有让行贿者真正感受到“肉痛”,才会使其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理智的选择,才会让想以身试法的官员三思。

行贿行为不能见光,惩处行贿却要敢于公开,对“买官者”的打击只有公开在阳光下才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所以,对于买官卖官案件,不仅应通报受贿官员,对行贿人员也要一视同仁的进行通报,让那些官场投机者惊醒,让违规得利者心惊,为正直干部设立一道心理“防火墙”,才是真正体现出“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