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8人被判重大责任和谎报安全事故罪
新京报讯(记者 张彤)今日(10月11日),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泉港碳九泄漏瞒报事故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事企业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涉事企业法人、副总经理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新京报此前报道称,2018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公司“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靠泊东港石化公司码头 ,发生碳九泄漏,涉事企业实际泄漏裂解碳九为69.1吨,却只上报6.97吨,企业存在瞒报行为,多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批捕,属地多领导被处理。
6月12日,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对东港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副总经理雷某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东港石化公司员工徐某清、刘某山、陈某山以及“天桐1号”化工船作业人员叶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诉。
今日,此案一审开庭,黄某仁、雷某华、陈某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陈某山、刘某山、林某定、叶某彪、徐某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上述8名被告人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黄某仁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4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禁止被告人雷某华自判决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