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900多万广西一国企原副总获刑十年
庭审现场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罗根传受贿案。对被告人罗根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罗根传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人民币共计934.2万元予以没收和追缴,上缴国库;对扣押在案的赃物华为P20手机一部及智能皮套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罗根传出生于1964年,毕业于长沙理工大学,曾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018年8月2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罗根传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0月,罗根传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罗根传决定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被告人罗根传利用担任柳州市公路管理局副局长,东巴凤三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办公室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基建管理局局长,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1年至2018年,罗根传直接或者通过其外甥杨军恒(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34.2万元。
桂林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根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根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罗根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