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
从源头治理“奇葩文件”
本报记者 李万祥
强化源头把控,规范审核程序和范围,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力度……日前,司法部召开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推进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
依法行政严防乱发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俗称“红头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同时,它也是依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制度规定。从源头治理“奇葩文件”,防止乱发文、滥发文、违法文件出台,严格依法行政、健全制度规范是必要环节。
2019年5月29日,山东省邹城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很多失能职工家庭对这一保险十分关注,希望借此减轻一点家庭负担,提高生活质量。
“此前的送审稿中提出,‘定点长护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服务路径里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超过5公里的,经护理机构与参保人员协商一致,可对超出服务路径里程适当加收服务费’,这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看似合理,但是相对增加了参保人员的负担。”邹城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经司法局审核建议,最终删除了此条规定,更加保障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推进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是今年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目前,大多数地区和部门都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细化具体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现有工作制度。
规范程序确保文件合法有效
通过聚焦“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三个重点问题,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进行了有效探索和实践。
“我们建立以政策法规部门为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税务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机关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说,2010年以来,税务总局发布66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逐步成熟完善,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显著提高。
针对认定规范性文件标准不一和规范性文件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给认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为全区的规范性文件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
有不少地方和部门反映,虽然国务院文件已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界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文件内容繁杂、涉及面广,对于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还不够统一,造成一些文件应审未审或者扩大合法性审核范围。对此,刘振宇表示,要通过加强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的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严格审核标准、强化督察考核,切实提高审核时效。
加强备案审查纠正违法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旦出错,其危害远甚于一事一案出错。此次会议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各级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及时处理违法文件。
上海市在全面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过程中,特别注重文件审查衔接机制建设。2018年1月,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本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了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三方共同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工作机制。
山东省司法厅搭建了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备案审查数据库,并在平台设置便民查询窗口,实现了所有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公开。据介绍,2017年,山东省印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将备案审查程序制度化、规范化。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共对63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对12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作出了处理。
司法部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统筹工作外,要带头作出表率,承担好本级政府明确赋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职责和机关自身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本级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出法律问题,经得起历史检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