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3日,广州市人大颁布《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下称“旧《条例》”)至今已实施近10年,在规范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渐凸显。近年来,受网约车新业态发展等因素影响,迫切需要完善有关管理制度,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市民出行。因此,启动了新《条例》的制订工作。
乘客权益更有保障
明确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缓解市民出行高峰期“打的难”问题。旧《条例》没有对交接班作专门规定,但因在上下班高峰期市民井喷式出行对巡游车需求激增,在部分市民集中出行区域巡游车供不应求,一定程度上存在“打的难”问题。因此,为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交接班对市民出行的影响,新《条例》规定禁止在上下班高峰期交接班,并由行业协会指导经营者和驾驶员合理安排交接班时间。
增加两种拒付车费的情形,驾驶员议价可以不给车费。新《条例》在旧《条例》基础上增加了两种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情形,例如车辆运营时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拒绝出具发票、未经乘客同意拼客、因故无法完成服务等,进一步规范了巡游车驾驶员营运行为,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首次将电召服务纳入监管,电召行为得以规范。新《条例》针对电召服务专门作出规定,对电召服务的驾驶员,要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服务,特别是针对目前有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拒载、挑客的现象,规定“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防止驾驶员以电召为借口进行拒载、挑客。
投诉处理时间缩短一半,投诉处理更高效。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司机有错企业也受罚
发生无从业资格人员营运违法行为,将处罚企业。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有关设备及数据库未接入政府监管平台的,企业将受罚。记者走访出租车企业了解到,为加强巡游车行业信息化监管,广州市对目前新型车载终端安装率已达到90%以上,但由于部分企业疏于车辆管理,导致部分车辆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甚至有少数驾驶员通过破坏车载终端功能的方式逃避监管。
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在处罚驾驶员的同时,将追究企业管理不力责任。新《条例》规定驾驶员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处罚企业。
司机违规成本高了
对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增加一千元。
对拒绝接受检查违法行为,不再教育了之。记者从市交通局执法局了解到,目前少数驾驶员为逃避处罚,常采取“冲检”的方式拒绝接受检查,严重危害了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道路行车安全。因此,新《条例》加大了对拒绝接受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由旧《条例》的警告处理,改为警告并处以罚款。
发生多次违法行为,将被吊销从业资格。旧《条例》对驾驶员除不满足许可条件外,基本没有退出机制,导致少数驾驶员有恃无恐,多次重复发生违法行为,且从日常执法检查和投诉情况看,发生拒载、议价等违法行为和服务投诉主要集中在2000~3000台车辆,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服务质量。因此,新《条例》设置了驾驶员退出条款,规定两种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一)因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运营等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自然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五次以上的。
司机权益更有保障
规定运价三年一评估,运价机制更灵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合理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优化了驾驶员准入条件,将最高准入年龄男女统一提高至六十五周岁。
更加注重了驾驶员“三难”问题的解决,增加人民政府应推动建设综合服务区等规定。
加强了驾驶员营运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护,乘客主动议价、殴打、辱骂驾驶员可以拒载或者中途终止载客。
加强了市场营运秩序的维护,提高了对克隆车、蓝牌车非法营运处罚。
对企业监管“收放有度”
对企业许可增加承诺审批,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因此,新《条例》增加了对企业许可实行承诺审批的规定,并为强化监管,规定因不履行承诺被撤销经营许可的,再次申请将不适用承诺审批。
符合行业实际。而随着新《条例》对驾驶员准入年龄的调整,以及企业对替班驾驶员需求的增加,新《条例》灵活地规定了经营者可针对不同类型驾驶员采用不同的用工形式,并规定替班驾驶员可以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新《条例》通过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督促行业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记者 刘冉冉 通讯员 交通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