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都通过内部拆借的方式调配资金。那么,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以及统借统还的集团内部调配资金的方式,应该如何对其进行税务处理呢?
无偿拆借通过金融机构进行集团内无偿拆借的情况,通常出现在子公司需要大量资金时,母公司为了快速筹集资金而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之后将贷出的款项无偿转借给子公司,并替子公司缴纳利息。
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内部资金拆借的集团,按照财税[2019]20号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这项规定的实施截止日期原本是2020年12月31日,后来在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6号文件中,被延长到了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和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母公司替子公司缴纳的利息支出,按照规定是无法税前扣除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让渡贷款,实质上是将自己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母公司虽然是借款主体,但是获得贷款后没有用于自身经营发展,因此税务机关会对此情况进行一定的纳税调增。
统借统还统借统还是指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再根据子公司的资金需求进行资金分拨,并由子公司自己支付对应的贷款本息,最后由母公司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增值税方面,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实际使用借款比例对应利息分摊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分摊利息没有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数额的,其对应利息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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