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市场
主持人包兴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对机构参与债券市场的规范性、债券代持业务、债券杠杆率水平、监管分工、过渡期安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专家表示,此举有利于规范债券交易行为,并将自身杠杆操作控制在合理水平。
■本报记者 杜雨萌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一些不规范的交易行为也随之浮出水面。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302号文”),对机构参与债券市场的规范性、债券代持业务、债券杠杆率水平、监管分工、过渡期安排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302号文是继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又一份‘一行三会’联合发布的监管文件。”在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看来,该文件出台有两大背景:一是2016年12月份国海证券“萝卜章”事件的发生,凸显了债券代持业务的风险性和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的薄弱性,对此监管层一直有意要进行规范。二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均重点强调要防范金融风险。债券杠杆是金融杠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此次新规的发布,也是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延续。
从债券交易行为来看,302号文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的内控建设,二是控制各类机构和产品的债券杠杆率,三是规范债券代持业务;从债券代持行为来看,302号文明确,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抽屉协议或变相组合交易规避内控和监管;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里面。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总的来看,302号文中最重要的关键词就是——规范,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界定了市场参与者范围,对市场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提出要求,做到全程留痕,有利于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就是对交易业务的规范,即重点规范债券市场存在的代持问题。
吴琦认为,明确“代持行为属于买断式回购,应纳入表内核算”这是2016年年底监管机构彻查债券代持政策的延续,有利于提高市场参与者参与债券代持的透明度、推动债券市场去杠杆。
值得关注的是,302号文还规定了一年的调整期。参与者对内控制度等进行自查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开展各类债券交易。对于302号文印发之日尚未了结的不符合302号文要求的各类债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续作,同时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纳入表内规范。因纳入表内造成相关规模、杠杆、集中度不达标的,一年之内予以豁免。
“此举体现了监管机构在政策加码的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留下了业务调整的时间和空间,有利于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把握好业务规范、去杠杆和维护市场基本稳定的平衡,避免发生处置风险。”吴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