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1日
最后交易日:2019年10月11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14日
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14日
债券摘牌日:2019年10月14日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发行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0月14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期间的利息和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简称“本次本息兑付”)。根据《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主体: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13中企债。
4、债券代码:122330
5、发行规模:人民币15.50亿元。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8、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47%,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限的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2017年9月7日,公司披露《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中企债”票面利率不调整公告》,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不上调“13中企债”票面利率,即“13中企债”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5.47%,并在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1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2017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中企债”回售实施结果公告》,“13中企债”公司债券本次回售数量为244,330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24,433,000元(不含利息)。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13中企债”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数量变更为15,525,567张(面值1,525,567,000元)。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起息日:2014年10月14日。
14、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0月1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0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6、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7、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18、担保人及担保方式: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2019年度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公司“AA ”的主体信用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券“AAA”的信用等级。
20、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
21、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7%。每手“13中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4.7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1,000.00元(含税),本息兑付金额合计为1,054.70元(含税)。
三、本次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本息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10月11日。
2、最后交易日:2019年10月11日。
3、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10月14日。
4、本息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14日。
5、债券摘牌日:2019年10月14日。
四、本次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9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中企债”持有人。
五、本次本息兑付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对于持有“13中企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3中企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70元(含税)。
(二)对于持有“13中企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388号6楼
联系人:孙婷
联系电话:021-20772222
传真:021-20772766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联系人:赵军、陶李
联系电话:021-68801539
传真:021-6880155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