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8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规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通知》亦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此前,央行与原保监会在2015年1月联合印发了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补充附属一级资本。在3号公告框架下,央行、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可见的是,偿二代二期规则及系列政策已正式“落地”,在监管趋严的态势下,保险公司保费承压,且偿付能力面临更高要求。对于险企而言,《通知》将使其资本补充渠道得以拓宽,偿付能力有望增强。
所谓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又称永续债,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通知》指出,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在信披方面,《通知》要求,发行人应当充分、及时披露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利息取消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通知》还指出,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并且,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有机构在征求意见时提出,建议放宽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这一比例限制。不过,两部门未采纳这一建议。央行、银保监会表示,3号公告中规定,保险公司持有其他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债券和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次级定期债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20%。考虑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具有较强的资本属性,为有效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不宜再放宽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