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晚间,某公司发布公司债券正式暂停上市前的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关于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公告,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亏损,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了对该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暂停上市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公司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15年6月30日起正式在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暂停上市,现距离正式暂停上市剩余10个交易日。如果复牌期间出现公司债全天停牌的情况,则暂停上市时间将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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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导致其债券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若首个经审计年度报告显示盈利的,该公司可以在暂停上市后首个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债券上市的书面申请。在债券暂停上市期间,该公司的债券利息和本金兑付工作仍应当按照原募集说明书等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进行,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券相关职责和义务。如若该公司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导致其债券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显示发行人继续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将终止该公司上市交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其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则公司债券自发行日到还本付息日的期间不短于1年。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可以多次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发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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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保持公司债券发行时的信誉状态,而使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并且该公司债券的交易具有安全性。如果丧失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那么该公司债券到期时在还本付息上将会发生风险。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遇到下列情况,需暂停债券上市交易:
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如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于某种原因提前偿还一部分本息,使得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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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司在发行该债券时所募集资金没有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将所募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用于弥补亏损等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 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发行债券的公司,对其的到期债券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说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对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公司,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