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内容的不同
原准则中,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对另外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起决定作用,并可以从另一个企业获得利益的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控制的内容逐渐发生了变化,在新准则中,控制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参与被投资方相关活动获得相关回报;三是借助于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从而影响所产生的回报金额。在具体应用中,第一方面所涉及的权力包括评估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识别被投资方的决策机制,确定其对投资方所拥有的权力;第二方面可变回报主要指从被投资方所取得的股利,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综合分析其他可变回报如为被投资方固定资产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等;第三方面重点在于角色定位问题,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以人的身份拥有决策权,虽然人可以主要责任人行使职权,但人并不对被投资方有控制权,因此在判断控制上,应综合考虑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关系,从而达到影响回报金额的目的。通过新旧准则关于控制定义的比较,发现新准则是在旧准则“控制”定义基础上发展而来,新准则中关于“控制”定义更加具体,并详细列出了“控制”的条件,为企业开展编制合并报表工作打好了基础。
二、合并程序的编制不同
旧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关于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2014年新准则中对合并程序中编制依据重新做了界定:删除了“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母公司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在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并对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进一步扩充,提出“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表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处理内部交易方面,母公司与子公司发生的内部交易相互抵消,在抵消过程中发生减值的计入为部分损失,更加注重母公司与子公司会计政策的协调性。由此可见,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补充,在合并报表编制原则性新增了一体性的原则,即在编制合并报表过程中将母公司与子公司视为一个会计主体;在编制合并报表体现了事前准备工作的内容,如统一母子公司资产负债日及会计期间,新准则充分考虑了旧准则编制合并报表中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了上述解决问题。五、多个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权力关系界定的不同原准则中并未涉及多个投资方共同出资享有对被投资方不同经营活动权利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权力。新准则中,不仅规定若一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则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而且对权力进一步作了说明,提出了实质性权力和保护性权力,规定“仅享有保护性权力”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对比发现,在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方面新准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三、母公司性质的不同
原准则中并未将母公司区分为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而是单纯将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2014年2月修订的新准则中,明确地提出了投资性主体的概念,并设定了母公司成为投资性主体的条件,条件中指出,作为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有如下特征:拥有一个以上投资及投资者,且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投资者的权益以股权等方式存在。此外,母公司在非投资性主体与非投资性主体转变过程中,提出了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为母公司在不同形态主体情况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在新准则中通过对母公司性质进行界定和主体转换过程编制合并中会计报表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为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服务,使企业编制合并报表更具有灵活性。
四、母子公司相互持股抵消处理不同
在原准则中并未包括母子公司在相互交叉持股如何抵消的处理规定,但在企业会计实务中,尤其是企业集团中交叉持股问题较为普遍,针对原准则关于此方面的漏洞,为了规范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抵消的行为,提出关于采用“库存股法”处理的规定,如子公司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则可视为母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处理;而在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投资中,提出了比照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的抵消处理方法的规定,即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作“减记”处理。通过在原准则中新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抵消处理内容,使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抵消处理透明化,能够真实反映集团的整体信息。
五、合并利润表中收益与费用抵消的内容不同
原准则在关于母子公司因互持对方债券而产生的收益与费用上,采用互相抵消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在新准则中,收益内容发生了变化,不仅包括投资收益,而且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综合收益等,其他综合收益是损益中未确认的各种利得与扣除所得税影响的损失的差额,包括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从事境外业务外币折算差额等,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引入新的概念。通过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在利润中收益的种类增多,更加符合当今集团对外发展的需要,增加了合并利润报表的信息量,可以对集团收益进一步细分,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母子公司在持有对方债权时产生的收益类型及收益的大小。
六、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不同
原准则只对子公司当期净损益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作了规定,并未提出当期综合收益的列示要求,而新准则在原准则基础上,补充了当期综合收益的列示要求,关于当期综合收益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部分,在合并利润表时在综合收益总额中参照当期净损益方法列示。新准则的实施,适应了合并利润表内容的要求,对当期净损益与当期综合收益进行了区分,并提出了列示要求,根据少数股东权益份额的构成性质,在不同项目栏下分别列示,使合并利润表更加合理化。
七、特殊交易会计处理方式不同
原准则并未在合并财务报表针对特殊交易会计处理做出相关规定,而新准则中对追加投资、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等做出了会计处理规定。在追加投资会计处理上,对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权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分别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对在非同一控制方控制时,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区分为“一揽子交易”与“非一揽子交易”两种,对于“一揽子交易”一直将各类的交易作为一项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投资活动,在区分企业合并类型基础上分别做会计处理;非“一揽子交易”则需要根据企业合并类型分别做出会计处理,对购买日前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与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上,分列了丧失控制权与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对子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中关于特殊交易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对原准则中关于交易特殊情况处理的补充。
新准则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是在原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而来。新准则在应用过程中难免会碰到一些障碍,通过分析新旧准则中关于合并报表中的异同,可以发现新准则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在内容上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和发展,是在充分考虑大部分企业合并报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企业更好地针对不同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从而提高企业会计业务工作效率。
作者:沙曙东单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