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债额度的法律规定
(1)《证券法》中发债额度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上述法条适用于所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品种。
(2)关于企业债发债额度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企业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关于中期票据发债额度的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第4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4)关于短期融资券发债额度的规定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的第4条规定,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关于公司债发债额度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从发债额度的法律规定来看,发债额度40%的计算基础均为合并净资产。
二、具体计算的问题
2.1公司债
具体计算时,相关口径计算:
(1)净资产额为合并报表净资产额,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2)计算累计债券是否超过40%原则上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一年内到期的企业债和公司债额度;
(3)对于合并口径内发行的可转化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募)等公开发行品种的,在未行权之前,均属于公司债额度扣减范围。
(4)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可以是未经审计的数据。
(5)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以账面余额为准。
2.2企业债
(2)计算累计债券是否超过40%原则上不包括短期融资券,但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例如中期票据、公司债(含未行权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已发行的企业债均属于额度扣减范围;
(3)最近一期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必须是经审计的数据,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以账面余额为准。
2.3债务融资工具
(2)计算累计债券是否超过40%时,需要根据企业主体评级作区别分析。对于主体评级低于AA(不含AA)的,计算40%额度时,均需要扣减已注册有效期内短期融资券、已注册有效期内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含未行权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已发行的企业债;对于主体评级在AA以上(含AA)的,短期融资券单独计算40%的额度,即在计算短期融资券额度时,仅需要考虑已发行或者已注册短期融资券额度(前序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未用满前,不允许新增注册短融额度)。计算中期票据额度时,需要扣减已注册有效期内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含未行权的可转债、可交换债)、已发行的企业债,不考虑已注册或者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额度;
私募公司债、私募方式发行的企业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属于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额度均不受净资产40%限制。
三、集团公司发债与子公司发债额度计算方法
(1)总体原则来看,对于主体评级在AA以上(含AA)的集团公司,发行债券(包括各种公开发行一年期及以上的债权性有价证券,不包括短期融资券)的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合并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40%;对于主体评级AA以下(不含AA)的集团公司,发行债券(包括各种公开发行一年期及以上的债权性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的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合并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40%;
(2)例外的原则在于计算公司债发行额度时,可以不扣除一年内到期的公开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中期票据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