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我国地方债“开前门”再获进展。《经济参考报》记者3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简称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社科院中国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此次管理办法出台,是用专项债券的融资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意味着未来棚改将获得地方政府融资的全力支持。棚改专项债的试点,既能支持棚改民生项目,又能规范地方融资行为。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严格纳入预算管理框架,纳入规范轨道,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管理措施。
业内指出,2017年,财政部打开了土地储备专项债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的“前门”,这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发挥专项债券补短板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水平。(记者 孙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