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专注案件执行的彭先生,今天跟大家聊下追加股东33式之第3式,追加到被告公司股东个人成为被执行人,承担未缴出资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我们在梳理了很多案件后发现,对被执行人只是公司的主体,往往在案件终本后,非常难以实现债权。本文结合《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意:本款只适用于追加出资到期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接下来大家看我们推进的案例:
赵某诉东莞博*电子、四川博**电子、贾某一案
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终本,一直到了2020年依然是没有任何进展,债权得不到偿还。我们在2020年11月接手此案,经研判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公司还有4位股东很干净,无其他官司,也具备偿还能力,据此,我们制定方向为继续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在充分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并递交法院后,本案于2021年5月成功追加其4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异成功追加股东
在法院的公告期结束后我们马上申请对股东个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步配合法院执行,终于查封到2个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截至目前本案虽尚未执结,以查封到对方房产的情况来看已然是快了,我们期待后续的好消息。
如果你的案子也遇到类似的情形,不妨参考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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