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问 什么是其他类型专项债券?
2017年6月2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通知》旨在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定义: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丰富多样,除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其余所有品种均归纳为其他类专项债券,如:乡村振兴、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施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实施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定相关主管部门。如:医院建设项目的实施机构可为卫计部门,水务建设项目的实施机构可为水务部门。
收入来源要求:
发行政府专项债券的项目应当具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
专项收入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有多种,如安置房建设项目的专项收入,可有商业用房的租售收入(如有),停车位的租售收入(如有)等,水务建设项目的专项收入可有水费收入等。
发行期限:
根据项目的不同,发行期限可有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期限结构。
如:2018年泸县乡村振兴(一期),债券发行期限为5年期,2019年泸县乡村振兴二期,债券发行期限为20年期。
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是专项债务限额内依法开好“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创新,也有利于遏制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下周预告:第九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申报流程?)
责任编辑 | 刘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