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江 李文江
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67)
法律条文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由来
该条来源于《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两处:
1.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变为“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2. “被撤销”变为“撤销”。
法律释义
一、最高额抵押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的是最高额抵押内容。第四百二十条规定了最高额抵押的含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二、 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债权,因法定事由而使债权确定。这样就可以确定担保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本条规定了六种情形。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通常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债权,在抵押期内会不断地变化,因而,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确定抵押权人的债权。
1. 第(四)项修改的原因是:只有抵押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才有意义。
2. 第(五)项修改的原因是,《民法典》总则编已经将法人的“撤销”修改为解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
“第十五条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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