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是指单位为职工专门设立的用于储存单位和职工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专用住房储金账户。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工业园区,下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启封、封存、转移以及使用等。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管理、监督,公积金中心所属的分中心和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业务的日常办理和使用。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或受托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
第六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如果职工从未在苏州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或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职工。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职工可登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个人网厅)或苏州住房公积金APP,经过用户身份真实性认证后获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每个职工凭有效身份证件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不含工业园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该进行账户合并,职工本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现缴存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账户合并手续,保留现缴存地的个人账户,被合并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且合并后原账户作销户处理。
第三章 账户密码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经缴存职工本人设置密码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第十条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完成后,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职工修改或遗忘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可通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住房公积金APP,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办理密码修改或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密码设置、修改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持监护人资格证明、职工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职工出国出境的,由直系亲属(仅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下同)持有权机构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三)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财产代管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和财产代管证明、财产代管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四)职工为服刑羁押人员的,由直系亲属持服刑羁押证明文件、书面授权委托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职工及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持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裁决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决书、直系亲属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四章 账户封存及启封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并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死亡或者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起30日内在单位网厅,或持《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超过期限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离职证明等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封存。对断缴、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个人账户,在办理账户转移、销户提取时视同封存账户处理。
第十五条 职工重新就业,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当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后办理启封手续。
第五章 账户使用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正常、封存、销户。(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以及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账户状态应当处于正常状态;(二)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时,其个人账户状态应当处于正常或封存状态。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提取和转移时,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当处于封存状态。
第十七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公积金中心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询方式。职工可在公积金个人网厅、苏州住房公积金APP自助查询个人账户明细,或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及受委托网点查询。
第十八条 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基础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员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变更手续: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姓名不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身份证件号码不符;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性别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性别不符;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身份证号码未升位;
(五)本人出生日期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生日期不符;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身份证件号码空缺。职工本人办理的,第(一)、(二)项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资料变更清册》)原件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号更正通知》原件;第(三)、(四)、(五)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六)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单位办理的,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资料变更清册》)原件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号更正通知》原件。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需与相关受委托银行的本人有效银行卡进行关联,职工办理各项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实时转账付款至关联的职工本人银行卡上。每个个人账户只允许关联一张本人的有效银行卡。本人的银行卡指提取人的任意一张由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和苏州银行发行的有效I类借记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与银行卡关联的方法有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注册公积金个人网厅或苏州住房公积金APP,自助办理;
(二)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可通过发卡银行的储蓄柜面、网上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三)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的柜面、自助终端办理;(四)办理提取业务时,同时办理关联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与银行卡关联后需要变更银行卡的,应按以上方法解除关联,再重新办理;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自动解除关联。关联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前来办理的,可凭相关证明委托直系亲属办理。
第六章 账户转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变更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及其资金转移。
(一)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工业园区)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保持不变,职工应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告知新单位,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或持《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受委托网点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启封手续,即可继续缴存。
(二)职工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到异地工作而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可以在转入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苏州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到异地,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作销户处理。未在我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三)异地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可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受委托网点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转移至本市。
以上(二)、(三)事项,职工均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地公积金账号、外地公积金账号等材料,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移信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具体按《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封存,且职工所在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下称托管)手续。
(一)托管手续原则上由原单位办理,原单位自撤销、解散、破产发生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批文证明、《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托管职工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二)如无单位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件、《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申请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服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三)未登记职工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不得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四)托管期间如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或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账户转移手续。第二十三条 职工转移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至本市后,应当按规定正常接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发现的虚假转移以及利用虚假转移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按规定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失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卡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关于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涉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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