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七八十年代的影视剧中,经常能听到“单位分房”、“国家包分配”等字眼,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福利住房制度。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最开始实行的就是这样一种制度,这是一种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这种制度当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持续减少,住房问题十分紧张。于是国家开始积极探索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开始正式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公积金”就是这会儿提出来的。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储蓄型等特点。
说白了,住房公积金就是国家为了保证城镇居民买房,强制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储蓄的一笔钱。
而住房公积金也只能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特定用途。
2.住房公积金怎么缴存?单位应当什么时候为员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那么职工个人和单位每个月的缴存比例是多少呢?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在5%-12%之间浮动。以北京地区为例,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无需提供材料,无需审批。
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应当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17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追缴?
答案是肯定的,不合法,可以追缴。
根据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于公积金的缴存期限、方式等以及不缴或者少缴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对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该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
4.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该如何追缴?有无追缴时效?
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诉诸法院可能不受理,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依法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时效限制,只要单位没有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在职、离职还是退休的员工,均可追缴。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6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该指导意见也没有规定追缴时效。
5.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如果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员工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的主要作用是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比起商业贷款来说利率偏低,这是这辈子能够申请到的利率最低的贷款了,所以一定要利用好公积金贷款,对于即将买房的人来说尤其如此。因此,打工人们一定要留个心眼,避免被公司“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