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甘州区法院对一起涉公积金诈骗案进行公开审理。隐瞒未代缴公积金事实,骗取被害人资金,并将其用于个人还贷与花销的陈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姜某欲通过他人公司为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遂通过郝某介绍,电话联系到了谎称可以通过自己名下的公司为姜某开设公积金账户并为其代为缴纳公积金的陈某。在索要了姜某的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卡照片后,陈某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名义要求姜某每月向其转账1200元,但事实上并未按约定缴纳。至2021年9月,陈某隐瞒未代缴公积金的事实,共骗取姜某“住房公积金”资金计3万余元,且将此资金全部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或花销。
甘州区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