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进一步减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负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12月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所在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将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三、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隔离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货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四、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市场租房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本年内办理,提取额度按照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