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7年9月2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方面的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大病救助提取提取额度调整为治疗费用以费用清单自付金额部分为准,每年允许申请提取一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提取方面,正常缴存职工提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限为1年内;职工本人提取不足时,允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支出。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提取:正常还贷期内,允许借款本人及其配偶,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科长孟醒:“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出台了阶段性调整措施,现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处于高位运行,调整政策后,有利于控制资金支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确保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
在停止提取事项也出做调整,停止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5年(含)内一次缴纳契税、维修基金提取;停止职工每年缴纳物业费提取。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科长孟醒:“现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102.49%,已处在三级预警状态,停止执行,可有效缓解资金支出压力。”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也做出调整: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至40%。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科长赵瑜:“为满足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防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在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确定,且不高于我市规定的个人或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我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宿州市户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科长赵瑜:“依据相关通知精神:“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二手房贷款,房龄1~1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60%、11~20年最高贷款额度为房屋总价的50%;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以上。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科科长赵瑜:“由《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贷款期限5年以下须满2年,贷款期限5年以上须满3年方可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调整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须正常还款满1年以上”,其目的为减轻借款人还款压力,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和偿还贷款的灵活性。”
宿州市广播电视台 作者: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