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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版公积金提取细则
11月1日起实行啦~
10月31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执行。该细则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对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提取条件、提取材料、办理委托等方面做了补充或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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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型房产消费不能提取公积金
《细则》规定了住房消费类提取的种类,并对“自住住房”定义进行了再次明确。即缴存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装修自住住房;
●无房职工租贷住房用于自住。
投资类或非住房类的房产,不属于自住住房,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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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细则》明确规定,直系亲属提取条件的三个要素,即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必须先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方可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异地购房主贷人需查个人征信记录
根据《细则》,异地住房还贷提取主要分两种情形,一是户籍所在地购房;二是工作所在地购房,这两种情形均需主贷人面签授权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如主贷人无法到场面签的,应自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比如“信贷记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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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请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离婚后,双方有可能约定房产归非主贷人一方所有并由该方归还贷款。为此,在未办理主贷人和房产变更之前,还贷正常的情况下,仍可给予当前还贷方申请还贷提取。
取消单位盖章环节 缴存职工少跑腿
新《细则》取消了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单位盖章的环节,职工在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只须本人如实填写申请表,无须单位盖章;南宁市各城区缴存职工可就近自行选择营业部办理提取业务,不再受缴存网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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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以通过管理中心网上平台、微信公众号和12329服务热线,预约到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可提取公积金支付
新《细则》还规定了重大疾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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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醒市民的是,由于申请因重大疾病提取或异地购房、还贷提取等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需等待其他部门反馈,因此会影响审批办结时间。
贷款未结清不能办其他提取业务
《细则》还调整了还贷提取的条件,明确“已在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的,在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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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要指出的是,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若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申请还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租房提取额度有调整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
在额度提取方面,新《细则》也作出了新规定,主要是对租赁商品住房提取的额度进行了调整。夫妻双方如果都符合条件,就可以分别提取公积金,且提取额度不受另一方是否提取、何时提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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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职工申请租房提取业务的,必须满足租房提取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在南宁市辖区内(包括南宁市城区及五县)无房产登记信息,提取人应如实填写信息并对自己的房屋和婚姻状况作声明。管理中心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其房产信息,并按提取规定时间将提取额转账到职工的联名卡或银行卡。对提取人婚姻信息则采用事后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发现有缴存人提供不实信息的,视为骗提,将会被立案查处。
这么多的提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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