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网12月19日讯, 自从住建部进一步放宽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成为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盘锦公积金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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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2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2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2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承担。
盘锦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核心审核—管理核心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提取业务(现金支票)—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盘锦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盘锦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全额纳税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税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手续
四、购买二手房的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发票
3、二手房交易票据。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借款合同
2、年度内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
盘锦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一、职工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离、退休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三、职工出境定居的
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可以提取公积金。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出具职工死亡证明
2、本人身份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遗嘱。
注: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封存,待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盘锦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异地调动且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符合以上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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