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
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不可再次申请;结清贷款后,可再次申请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需要留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有过2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能申请办理贷款。
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以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累计数为准,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无关,共同借款人曾参与还款时也计贷款次数。
二、二手房贷款时核对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日期是否超过一年,发票上的日期与不动产证上的日期不一致时,以发票日期为准;为提高贷款额度进行补税的不予认可。
三、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的,购房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须在延边州内。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私营企业职工除外)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私营企业职工,以社保缴费证明和明细来确定缴存职工的劳动关系及工资基数,取公积金、社保缴费基数低值确定月收入。
五、职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敦化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