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公告。明确调整了2019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18657元,最低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中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其中明确了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统计部门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工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淄博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8657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219元)。最低月缴存基数按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为191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为1730元,高青县、沂源县为1550元。
同时,公告中还提到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不得超过2239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分别为96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分别为87元,高青县、沂源县分别为78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自由职业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合同用工人员等将会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公告要求各单位在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服务厅领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并与职工进行核实对账,职工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回住房公积金服务厅。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樊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