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是指个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01贷款的对象
按规定缴存(含异地)住房公积金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02 贷款的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之前连续足额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不含一次性缴存);
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借款人2019年8月1日后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不低于20%的首付款交款凭据:
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03贷款申报材料
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
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或婚姻证明;
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收入证明:借款人及配偶无率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按照缴存基数推简还款额,若职工自愿提供工资证明或收入证明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本、卡流水,应予以采纳。私营企业、劳务派造公司和人力资源公司的微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近6个月工资本、卡流水。个体工商户等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月收入为3000元以下的,以勤存基数为准,目收入为3000元至5000元的,提供一年银行流水,以银行流水为准,月收入为5000元以上的,提供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完税凭证为准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
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网签或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首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及卖方收款收据)
04 担保方式
购买商品住房的,采用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
押;购买二手住房的,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
05贷款流程
贷款的初审,借款人持中心认可的身份资料、购房资料等相关资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初审人员对借款人微存年限、信用、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初步建议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部分的可贷金额和年限:
贷款的复审,终审:复审和终审人员对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可贷金额和年限进行复核审批,并向委托银行传递联系函、贷款资料等
银行受理、审批:银行受理、审批组合贷中商业贷款部分的可贷金额和年限,完成后并向公积金管理部传递确认函;
补录商贷信息:发放准备人在贷款系统中补录商贷信息:
生成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面签合同;组合贷款各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
受托银行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受托银行向公积金管理部出具办结通知书及抵押登记证明;
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发放通知书;
贷款的发放:受托银行接到公积金中心发放通知书后发放贷款。
06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组合贷款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组合贷款额度加首付款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的60%。
07贷款期限
贷款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号长不超过30年:
缴存职工的贷款资格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女性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60周岁,具有外级以上及高级职称的女性职工。出具聘任证明,贷款期限可延长至65周岁,男性职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