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调整,自7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78元。
此前,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此次佛山公告主要包含2个方面。一是从2018年7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度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78元。
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此次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目的在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来源:南方网 作者:华声宇 叶洁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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