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新修订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施行。新细则对贷款申请时限、贷款条件等都有所修改,最大的修改在于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按照细则,调整后的新的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15)
与原来计算公式按“职工月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相比,新的公式按“职工申请贷款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余额”来计算。“职工的平均缴存余额”事实上就是职工对公积金缴存贡献度,缴得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贷额度也就越高。
由于原计算公式强调“月缴存额”及“最长可贷月数”,会使那些低收入的职工及年纪大的职工贷款时受限制。同时又使一些短期缴存公积金的客户有时能轻易贷到高额贷款,因此新公式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显而易见。
不同于浙江其他地市,台州将继续保留可贷款20万元的最低额度保障,同时也不下调最高可贷额度,仍旧为单方40万元、双方80万元。
此外,细则还对以下—些内容作了调整:
一、放宽预售商品房贷款的申请时限,原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现可延缓至24个月内。
二、不同于原政策只强调主贷方的贷款条件,对配偶方的要求则进行放宽。新政策要求配偶方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需达6个月以上,且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三、对骗贷行为责任追究将更加严格。
值得注意的是,因考虑到政策调整需要的3个月过渡期,新额度计算公式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细则即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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