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缴存单位:
为全面推动“减政便民”改革再深入,进一步精简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要件,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经中心研究,现对《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菏住金〔2018〕29号)中第二条第(五)款第3项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职工个人无缴存意愿的,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即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不再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仍无新就业单位或新就业单位未建制缴存,职工个人有缴存意愿的,可按照“就近原则”选择我市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申请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托管户继续缴存,参照自由职业者缴存政策,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办理转移和托收签约手续。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牡丹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