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正常流转,防范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建金〔2017〕252号)的要求,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如下几点:
一、下调个人公积金贷款限额
1. 市直范围:
个人贷款限额:20万/人;40万/家庭(含二人以上);
2. 高要区、鼎湖区、高新区、四会市:
个人贷款限额:18万/人;36万/家庭(含二人以上);
3. 德庆县、怀集县、封开县、广宁县:
个人贷款限额:15万/人;30万/家庭(含二人以上);
4. 二次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比照首次公积金贷款,每套房 单个申请人减少5万元,两个或以上申请人减少10万元。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须留存一定比例余额
职工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留存本人现存帐户内10%的余 额资金;销户的可全额提取。
三、本《通知》与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宽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肇房委〔2015〕8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五、本《通知》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记者】马喜生 施亮
资料来源于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 马喜生;施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