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部分客户携带配偶的身份证等材料到泰山区住房公积金大厅代办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台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之后,告知客户: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代办的,只能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代为提取。此举是为了防范骗提风险,经详细解释后多数客户对此表示理解。
据了解,今年4月22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意见》(泰公积金[2019]15号)文件,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代办,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提取人和代办人身份证、提取人银行卡”。该文件既是为了落实《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也是为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部分人利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材料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
为了更好的服务广大缴存职工,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官网同步更新了各项文件政策,广大市民可以登陆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也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了解咨询相关政策规定,以便更加准确快捷的办理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