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前面有一期关于住房公积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内容,但法院能能执行到这笔住房公积金还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不然即使冻结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取不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申请人暂时也拿不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该答复的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六种可以提取职工的情形:
(一)用于买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职工离休、退休的;
(三) 失去了全部劳动能力,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国定居的;
(五) 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六) 房租的花费比较高,已经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需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七种情形是《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内容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未继续缴存公积金,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