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2019年8月1日实施)3.2.1款规定:对购买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通知如下:
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凭全款购房网签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款发票,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职工凭不动产权证书、契税税票,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9月9日
来源:盘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