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关于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6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印发了《关于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邯公积金字〔2020〕24号),现将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最高缴存基数
根据邯郸市统计局2020年5月最新公布数据显示,2019年邯郸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5545元。按照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规定,邯郸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不超过16635元,较去年调高960元。
最低缴存基数
根据河北省人社局2019年11月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邯郸市所属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全部进行上调。具体如下:
2020年度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峰峰矿区、武安及磁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790元;
永年区、肥乡区、成安县、临漳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680元;
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最低缴存基数为1580元。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最高缴存比例仍为12%,最低缴存比例仍为5%,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当一致。
三、业务办理
各缴存单位可前往所属管理部或通过CA证书在“网上营业厅”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业务。之前已调整过的不必再办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四、调整要求
基数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20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保定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清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清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通知
各缴存职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账户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将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缴存数据予以公布,请以上职工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一、通过“手机公积金”手机APP,办理提取手续。
二、持本人身份证、本人名下银行卡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声明到当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高新区管理部:0312-3195657
涿州分中心:0312-6672812
高碑店分中心:0312-5592628
清苑管理部:0312-8019298
易县管理部:0312-8218016
唐县管理部:0312-6420163
安新管理部:0312-5326116
涞水管理部:0312-4530449
望都管理部:0312-7826956
阜平管理部:0312-7225227
蠡县管理部:0312-6232159
雄县管理部:0312-5568331
容城管理部:0312-5619909
涞源管理部:0312-7319271
定兴管理部:0312-6925911
安国管理部:0312-3596186
2020年5月25日
唐山近日,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现将有关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套房利率问题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国家试点审计问题进行对照整改的通知》要求,继续执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的规定。
二、关于房屋套数认定问题
个人住房套数的认定继续执行唐公积金【2019】74号文件精神,借款人无法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应向中心提供唐山市区域范围内实际家庭住房套数的诚信保证,签署《个人(家庭)住房情况声明》,并对该声明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逾期处理问题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第三条:“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灵活调整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上述人员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及中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唐公积金【2020】5号)第9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1月25日我市全面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后,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的精神,在此期间各单位对不作逾期处理的借款人要建立台账,严格把关,注明不作逾期处理的原因。
四、此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