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取公积金:职工有如下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之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调离本行政区的;
(六)清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到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予最低保留200元余额。员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依据第(一)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职工依照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且公积金帐户最低留存200元余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资料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递交以下资料:
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办事处)的财务印章;
2、取款人身份证。不同资料
1、购买房屋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
②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住房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和付款凭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当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和土地部门的批文;在农村建私房时,须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建房的证明。
3、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实。
4、终止劳动合约关系时:
(一)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需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与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以上所指资料,均应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人员首先应提出申请安置单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单位进行初步审查申请人提供提取数据,确认正确后,问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粘贴后财务专用章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公室进行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公室应当对职工所在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提取的决定。经审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承包银行委托的做事机构核定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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