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14日讯 (通讯员 周翔 记者 郭靖宇)4 月 14 日下午,扬子晚报记者从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日前,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常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意见》,新政将于今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此次新政主要是扩大了公积金使用范围,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此外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更精准支持刚需型购房,新政调整了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今后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余额 20 倍计算将有了限制条件。如不符合余额 20 倍计算规则条件的,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 6 倍计算。
异地缴存本地购房未来也能用公积金贷款
相比商业住房贷款而言,住房公积金贷款因其低利息而成为不少职工购房的首选贷款方式。但也有一些职工,其工作地点在常州,但公积金缴存地却在外地,从而无法使用公积金在常州购买住房,只能无奈选择商业贷款。
此次常州公积金新政实施后,将放开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而扩大使用范围,让公积金更好用。
据介绍,按照新政,在外省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如果在缴存地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贷款且已还清的,今后在常州购房置业时,可以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常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在申请贷款时,在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等方面享受与本地职工同等权益。
此外,在公积金使用范围上,新政还增加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规则,按余额 20 倍计算有限制
新政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倍数的计算规则。
根据老政策,只要没有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连续缴存满 6 个月以上,贷款额度就可以按照余额的 20 倍进行计算。
但新政实施后,申请人需没有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且购房者中至少有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2 年,或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才能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积金存储余额的 20 倍。
老政策中,如果有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按照余额 10 倍进行计算。新政取消了这一规定。今后,申请人有过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的,或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缴存均未满 2 年的,贷款额度均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 6 倍计算。
此外新政一并取消了贷款额度保底照顾,原贷款额度放宽至一人 18 万两人 36 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
因为余额计算的倍数直接影响到最终的贷款额度,部分市民认为这是公积金中心在变相收紧政策。对此,常州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举主要是中心为了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更精准支持职工刚性购房需求。
" 新政中贷款额度按照余额 20 倍计算有了变化,这主要体现了两方面支持,一方面是支持履行缴存义务强的职工。缴存满 2 年的,贷款额度才能按 20 倍计算,多人借款的必须至少有一人缴存满 2 年。另一方面支持确实有住房消费需求的职工。"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新政将原来的 " 提取记录 " 细分为 " 购房类提取(如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等)" 和 " 非购房类提取 "(如租房提取、大病提取等),其中 " 非购房类提取 " 将不影响 20 倍计算贷款额度规则。
案例: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政策,公积金中心特地用一个案例来给大家展示下政策的变化。
职工孙某 2017 年 1 月 2 日在常州开户缴存公积金至今,公积金账户余额 5 万元,孙某 2018 年办理过租住商品房提取。妻子汪某 2018 年 7 月 15 日开户缴存公积金至今,账户余额 2 万元,没有公积金使用记录。假设夫妻俩是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总房价为 180 万。
按老政策计算,夫妻二人均符合连续缴存 6 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条件,但因贷款前有过提取记录,故按照二人公积金余额之和的 10 倍计算贷款额度。综合计算,夫妻两人账户总和保留 6 万元即可申请最高 60 万元贷款,而且还可以办理购房提取 1 万元。
按新政策计算,夫妻二人均符合连续缴存 6 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条件。二人申请贷款之前没有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且孙某满足贷款前已连续缴存公积金满 2 年的条件,故按二人余额之和 20 倍计算贷款额度,也可申请最高 60 万元贷款。但夫妻俩如果在贷款前,想先办理购房提取,把帐户中的公积金提取一部分,余下的账户中公积金则只能按 6 倍计算可贷款额度,夫妻俩的账户余额就不够贷 60 万元了。综合来看,在新政策下,夫妻两人仍可以申请到最高 60 万元贷款,但与新政实施前相比,就是在贷款前不能办理购房提取了。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孙某在贷款前办理的不是租住商品房提取,而是此前有购房商贷,每年办理一次按年还商贷提取,则按新政策规定,夫妻二人算是有购房类使用记录,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只能按公积金余额之和的 6 倍计算。那么,夫妻俩最多只能申请 42 万元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