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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9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通过《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施方案(草案)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衡阳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10个科室,下设2个营业部和8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比上年新增1家。全市实缴单位3168家,实缴职工27.77万人,缴存24.86亿元,同比增长13.15%。当年新开户单位252家,新开户职工2.14万人,净增单位252家,净增职工0.83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141.56亿元,缴存余额81.76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30%、12.51%。
(二)提取:全年提取15.78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3.48%,比上年同期增加17.69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59.81亿元,同比增长35.84%。
(三)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单、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没有区别。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7家,与上年持平。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723笔17.01亿元,同比增长57.30%、83.9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66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7万笔79.05亿元,贷款余额44.78亿元,同比增长13.96%、27.42%、30.10%。个人住房贷款率为54.77%,比上年同期增加7.41个百分点。
(四)资金储存: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35.46亿元,其中:活期0.9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2.33亿元,1年以上定期32.19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54.77%,比上年同期增加7.4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32461.54万元,同比增长6.35%。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6762.3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5509.87万元,其他收入189.35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7325.57万元,同比降低55.99%。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7222.39万元,其他支出103.18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25135.97万元,同比增长81.11%。增值收益率3.21%,比上年同期增加1.1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046.0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417.46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417.4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083.62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483.62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955.14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293.5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2417.4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71.9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621.14万元),公用经费108.00万元,专项经费637.48万元(其中支付银行手续费167.34万元)。
四、资产风险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44.49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3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2%轧差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955.1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00%,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61%。
(二)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未启动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32%和13.15%。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71%,国有企业占6.17%,城镇集体企业占21.22%,外商投资企业占0.7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7%,其他占0.01%。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3.5%,中等收入群体占95%,高收入群体占1.5%。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7.15万笔15.78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7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4.0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1.92%,租赁住房占1.8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2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4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7%,其他占4.27%)。
(三)贷款业务: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0.37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6%。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5393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10.69%,90-144㎡(含)占72.66%,144㎡以上占16.65%;新房占59.38%,二手房占40.62%。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3.35%,中等收入群体占74.3%,高收入群体占2.35 %。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7.78%。
六、其他重要事项
1、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8家,较上年新增1家华融湘江银行。
2、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各为6%,最高缴存比例各为12%;市属各缴存单位其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为126元,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为2708元;中央、省属直管驻衡单位和职工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3384元。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325号),从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至1.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5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3.25%。
4、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情况:借款职工夫妻双方或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50万元。
5、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提高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调整到50万元。
2)降低首套和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职工购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3)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自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职工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个人贷款。
4)支持子女为父母购房或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网签备案购房合同登记人的父母或子女均可申请个人贷款(可凭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领养证明等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界定亲属关系)。
5)支持同一套房再一次贷款:借款人贷款额度未超过购房总价款70%的(首套房、二套房80%),可再次以该套住房申请贷款,但两次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70%(首套房、二套房80%)。
6)支持省内异地贷款,满足职工的多样化贷款需求(2016年3月21日起我市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范围扩大至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
7)实施“先取后贷”政策: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时,可申请自住住房贷款,但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
8)调整租赁提取政策: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的,每户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9)缴存职工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住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次数不限,提取周期每年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物业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10)缴存职工子女、父母在2010年7月1日后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并提取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一次。双方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包括契税、房屋维修基金、首次购房包括车库或车位)。
1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物业管理费。每年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所购房近 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缴存为封存状态(改制企业职工除外),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30日
来源:衡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