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善治就是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进而形成一个“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自治激发民主活力,以法治推进现代治理,以德治涤荡文明乡风。这样更能契合我国当代国情特征,是一种更加完善有效、多元共治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
一是村民自治。自治是目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于自治。推进自治在乡村治理机制中的主导地位,一要激发治理主体的自主意识和参与治理的积极性。自治是农民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也是实现自我管理与服务的过程。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参与意识的增强,将会调动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主动性,进而激发乡村治理的社会活力。二要促进乡村治理中自治相关协调机制的构建。促进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渠道和形式的优化、乡村治理经济效益的利益分享机制合理构建、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以保障治理主体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共享参与乡村治理的经济成果、公平地享受社会公共服务。三要强化乡村自治机制建设。要注重乡村自治机制和自治制度构建的开放性和适度刚性,以实现自治机制和自治制度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保障乡村自治的机制活力、制度优势的实现。
二是依法治村。法治是保障。法治在乡村治理机制中,不仅是乡村自治的保障,更是“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的保障。要全力推进法治在乡村治理机制中保障地位的建设。一要以法治思维来保障公共权利的规范化运行。乡村治理过程中,权力来源于国家和人民,就应该服务于国家和人民,要把来自国家和人民的公共权利以合法、公平、有效、规范的形式来运行,提升公共权利的公信力。二要以法治方式促进农民权利的合法维护。要强化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农民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提升他们的行为能力,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保障农民合法权利以法治形式得到维护。
三是以德治村。德治是基础。德治是良治和善治的基石,也是乡村治理机制中自治、法治的基础。全力推进德治在乡村治理机制中的基础地位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要充分发挥道德规范净化农民心灵、规范农民行为的作用,必须让农民领会传统道德、认可传统道德、践行传统道德,以道德作为价值判断依据,这也是实践德治的基本前提。二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育乡村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人们思想行动的规范,并逐步内化为农民的行为自觉,以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机制中的基础地位。
“三治融合”这一中国特色乡村治理模式内涵丰富,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乡村治理主要是根据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社会实践中检验和完善“三治融合”对乡村善治的作用机制,进而共同服务于我国的乡村社会治理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