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9年10月,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200余万元。案件历经两次庭前会议后,于4月15日在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歌遇害后,刘鑫与江秋莲双方对事件的讲述存在不同程度的出入。此次双方首次以法庭庭审的形式介绍事发经过,江歌遇害前后都发生了什么?刘鑫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被告虽未直接伤人 但存在重大过错
庭审中,原告江秋莲一方以生命权侵权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刘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7万余元。原告一方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被告刘鑫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江歌母亲
而被告一方则认为,江歌遇害是由凶手陈世峰造成的,应该由他来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刘鑫。
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焦点一:事发前刘鑫是否阻止了江歌报警?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刘鑫阻止江歌报警,错失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采取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
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2016年11月2日下午,江歌跟刘鑫四次提到报警。而刘鑫说“你别报警,不要报警”,原因是她住在江歌家中不合法。“其实需要说明的事情是,江歌对于接纳刘鑫在她的住处,本身是不太情愿的。”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还表示,刘鑫曾有把风险转移给江歌的前兆。事发前,刘鑫曾让江歌在碰到陈世峰时,问他怎么知道地址的,并告诉陈世峰再来就报警。“在刘鑫的脑海里面,把风险转移给江歌是她已经形成的思维习惯。”
被告:没有报警是两人商议后的结果
针对原告的意见,被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江歌和刘鑫在案发前最终没有报警,是商议后的结果,并非刘鑫阻止江歌。
被告诉讼代理律师表示,2016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一人独自在江歌家时,陈世峰按江歌家的门铃,在不知道门外是谁的时候,被告提出来要报警,江歌建议无视。后来知道是陈世峰时,江歌要报警,被告建议不报警。最后决定不报警是双方商量的结果,并非被告阻止江歌报警。
焦点二:刘鑫是否预知危险却并未告知江歌?
庭审中,原告方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刘鑫对陈世峰暴力伤害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称,2016年9月1日,被告在与江歌聊天过程中表示,“看到陈世峰都害怕,甚至浑身颤抖,好怕他会突然出现拿着刀与我同归于尽。”此后,2016年9月15日及2016年10月25日,陈世峰借还钱送礼物的名义,尾随跟踪被告。而被告之所以向江歌求助,借住在江歌家,也是为了躲避陈世峰的暴力行为。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称,2016年11月2日23时31分,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鑫发送了带有威胁的语言。刘鑫连发5条微信给江歌,叮嘱其在三号地铁出口等待她回家。
原告方诉讼代理人还表示,直到江歌接上刘鑫一同回家,刘鑫自始至终都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向江歌透露一个字,也没有告诉江歌,当天下午她如何捏造新恋情来激怒陈世峰的事情,更没有向江歌透露有关陈世峰已经到达公寓附近,并要实施伏击的危险。“以上充分表明刘鑫主观上存在向江歌隐瞒真实情况,并意图将风险转嫁给江歌,利用江歌作为她的人体盾牌。”
被告:不能证明凶手案发前有杀人倾向
被告认为,从日本庭审及本案所有提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陈世峰在凶杀案发生前有杀人倾向。刘鑫离开陈世峰的住所后,并不是先住到江歌那里,她是先借住在她的同事家里,9月2日才借住在江歌家里。
焦点三:刘鑫是否反锁房门阻断江歌的逃生出路?
庭审中,原告一方诉称,2016年11月3日凌晨,江歌与刘鑫一同从地铁站返回公寓。发现陈世峰后,走在前面的刘鑫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趁江歌不备,将江歌推出门外作为人体盾牌,并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合法租住的房屋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
↑江歌居住在201室
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
而被告一方表示,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没法证明,原告所述场景里的任何一个动作真实发生。
焦点四:江歌受伤后,刘鑫是否积极施救?
原告方诉称,江歌倒地后刘鑫并未开门查看情况,也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导致延误了江歌最佳抢救时机。
原告诉讼代理人称,电话显示刘鑫报警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0时16分左右,在她第一次报警期间,江歌发出了巨大的惨叫声,公寓203住户的目击证人听到惨叫声后开门查看,发现江歌已经倒在地上,陈世峰看见有人发现后仓皇逃离现场。刘鑫透过门的猫眼看到了陈世峰,也看到了江歌倒在地上。
0点22分,刘鑫在房间内再次报警称情况很糟,拜托警察叫救护车,此外她也强调犯罪嫌疑人不见了。刘鑫在知晓门外倒地受害者为江歌的情况下,始终没有开门,也没有对江歌实施任何救助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甚至连医疗救助电话119都没有拨打过,直到警察出现后才打开门。
被告:未开门是报警时警方明确要求的
对此,被告答辩时表示,刘鑫没有开门是报警时,警方明确要求的。
当时门外发出异样声音后,被告第一时间报警,请求警察叫救护车,这本身就是最有效的救助行为。其次,猫眼根本无法查看外面的情况,从听到异样的声音到警察到来,被告多次从猫眼往外看过,但是什么都看不见。在确认警察到后,被告打算马上开门,但是被警察阻止,一直等到警察说可以开门,被告才开门。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了双方的意见,原告表示不调解。法庭表示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