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4月1日电 (沙见龙)记者从山东应急管理厅获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日起正式施行,系符合山东实际的专门规章,可进一步提高山东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应急准备不落实、应急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规范以及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和盲目施救等问题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运行。
《办法》明确了山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明确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办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的7项应急救援措施。接到事故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从《办法》明确的7项应急救援措施中采取1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汇报。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队伍演练的违法行为,起底罚款1万元。《办法》还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服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每月至少开展1次救援行动演练。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3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
山东应急管理厅方面表示,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准备不落实、响应不及时、处置不规范,违规指挥救援、盲目施救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事故救援中因指挥不当造成救援人员伤亡和其他恶劣影响等后果。为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山东根据全省实际制定出此部专门规章。(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