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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安全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建议立法规范

2021-03-03 18:27:12来源:中国新闻网

(两会访谈)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安全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建议立法规范

中新社天津3月3日电 题: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安全受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张金英建议立法规范

中新社记者 张道正

公民生物识别信息尤其人脸识别技术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但该项技术也存在一些缺陷和被滥用现象。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副主席,民进中央常委、天津市委会主委张金英在全国两会前夕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限制非法采集、使用公民生物信息。

资料图:地铁站内的人脸识别通道。 张斌 摄资料图:地铁站内的人脸识别通道。 张斌 摄

“传统方式如人工设置的密码等信息可以挂失更改,以保证信息安全。人脸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或被窃取后不可能再恢复到保密状态,而且造成的损失将是灾难性、不可挽回的。”张金英说,人脸等生物信息的特殊性、相关法律保护的空缺,致使此类信息被滥用。

近年来,中国部分金融机构、医疗机构、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采集服务对象生物信息。甚至一些公厕、小区、商场和餐馆等,也在被采集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生物信息采集。

“这一技术的滥用妨碍了正常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并已经发生信息泄露和出卖、非法利用、甚至被冒用犯罪的情况,与生物信息采集相关的投诉和纠纷也越来越多。”

张金英具体建议,立法方面应包括:一要明确生物信息采集主体;二要坚持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三要集中管理公民个人生物信息;四要严格市场准入,提高生物识别技术标准;五要清理清除已有的不合法公民生物信息。

张金英表示,要以宪法、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为依据、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以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为目的,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司法机关、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单位才可以采集、利用公民生物信息。禁止、限制其他国家机关包括执法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其他社会主体违法采集、使用。

“金融、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确需采集和使用的,应具备相应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明确在采集前告知被采集对象,经采集对象明示同意。不经同意而采集的属非法获取行为。”张金英还建议,一旦获得批准,不得超出备案的采集对象、目的、方法和范围,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立法规定禁止和限制采集、使用生物识别技术的同时,张金英建议,采用先自查、再检查的方式,清理清除已有不合法采集的公民生物信息。鼓励相关社会主体、机构自行清理清除,鼓励公民举报、投诉违法采集使用公民生物信息行为。结合现行相关法律,对违法采集、使用公民生物信息行为予以制裁和打击。(完)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