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窦永浩 广州报道
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据了解,《条例》一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三大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免责考察、破产欺诈处理以及破产事务管理等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该《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去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为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也在深圳市司法局挂牌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负责个人破产管理人管理、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个人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成立,一方面能够加强府院联动、部门协同,提高个人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顺利落地实施;另一方面对破产行政事务进行专业化、集约化管理,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持和协助,对于激发经济活力,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